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就2013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答记者问
【出 处】:
【作 者】:
【摘 要】 1月16日,审计署发布了2015年审计结果公告第1号和第2号,第1号是《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第2号是《关于2013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围绕此次公告的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新闻发言人。
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审计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监督制度。审计机关按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审计监督,依法依规揭示问题和提出建议,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有关方面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
其次,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有效发挥审计作用、推进健全制度机制的重要措施。审计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地位超然独立,没有既得利益的羁绊,具有专业性、制度性、涉及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在审计查出各类问题的基础上,能够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微观到宏观进行深层次分析,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通过整改,对于推动完善制度、健全法治,减少问题产生的根源,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问: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整改工作,各相关部门也积极配合促进整改,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后,国务院都会及时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各部门各地区整改提出具体要求,并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整改的督促,年底还要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也专门提出要求:一是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三是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国务院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要求和部署,对于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很多地方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作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内容,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及时督查落实;普遍建立健全了整改报告制度、整改联动制度、跟踪督促检查制度、整改问责追究制度以及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开制度。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也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整改工作。如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通过收缴财政、责令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配合整改,发展改革委通过停拨资金和停批项目等方式配合整改,银行等单位冻结有关责任单位账户协助整改,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移送的有关人员或移交司法机关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有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坚持边审边改,一些部门还认真开展了自查,及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问: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和查出的问题一般采取什么方式处理?这些年在促进整改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审计机关。对于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会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研究采取措施,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
这些年来,审计机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第一,坚持边审计边督促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规范的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第二,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制。根据被审计单位和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落实审计报告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同时认真开展审计回访和整改跟踪工作,并注重与财政、税务、工商、纪检监察、公安、人事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整改合力。第三,实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一并公告,通过信息公开促进加强整改。审计署自2003年开始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以来,在公告每项审计结果的同时,都对已经整改情况予以反映。从2006年起,对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都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大都实行了这两个方面的公告。
问:如何评价此次公告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其力度和效果如何?
答:相较而言,此次公告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果最好、力度也最大。一是大部分违法违规问题得到纠正,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征税款、收回贷(借)款、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062.5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3.9亿元。二是制度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整改具体个案的同时,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3122项,健全了长效机制;三是问责和责任追究到位,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纪处理。
今年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主要得益于四个方面。一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理财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二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等要求,全社会形成了改作风、抓整改、抓落实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央要求,审计署将审计发现的中央部门存在的问题提交给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这些问题的整改纳入了各部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范畴,促进了整改责任更加落实,整改质量和时效性更加提升。三是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李克强总理专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各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求立下“军令状”、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实行对账销号,不折不扣坚决严肃整改,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和落实决策审批终身责任制、执行监督连带责任制,依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国务院还将整改情况纳入了对各部门督查督办事项,加强督促整改。四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将其作为依法履职、严以用权、以实谋事的重要抓手。很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的部门在整改审计揭示问题的同时,还注重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问:从这些年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看,绝大多数问题都得到了整改落实,但大家对“屡审屡犯”问题反映强烈。对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认识?
答:尽管这些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果很好,但客观上讲,确有一些问题屡审屡犯。对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辩证地、具体地来分析和看待,特别要客观分析和看待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进程。我们正处在改革攻坚时期,很多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完全理顺,也就是说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没有完善消除,为此审计机关一直致力于“两手抓”,一手抓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促进廉政建设;一手抓体制机制制度的完善,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预防一些问题的发生。从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看,有的问题有关部门在对审计建议进行消化、吸收和落实后,整改初见成效;有的问题相关方面已达成共识并有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正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的问题正在深入研究,努力探索和把握规律,查找症结,以制定有效的解决办法。所以说,对这些问题的整改实际上也是一个制度逐步健全、体制逐步完善、改革逐步深化的渐进过程。审计通过揭示这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进而推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也是整改的一种方式或途径。
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加大审计力度,推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提出两点:
第一,始终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对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乱作为、假作为、不作为等重大不履职尽责问题,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同时,又要坚持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既不以现在的规定制度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用过时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对突破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创新举措或应变措施,只要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有利于调结构、转方式、利长远,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绩效、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有利于科技创新、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防范风险隐患,就要予以支持,促进总结完善,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定;对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中出现的一般性不规范行为和工作失误,要从促进提高规范的角度,及时予以提示提醒,帮助改进完善;对审计中发现的不适应甚至阻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制度规章、体制机制,要主动揭示,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二,坚持持续加大审计力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立完善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定位,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职责和使命。按照这些要求,审计机关要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探索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全覆盖,重点加大对中央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的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公共资金、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审计力度,加大对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着力揭示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可以说,应对“屡审屡犯”,审计就要不断加大力度“屡犯屡审”,并推动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摘自:审计署网)
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审计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监督制度。审计机关按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审计监督,依法依规揭示问题和提出建议,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有关方面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
其次,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有效发挥审计作用、推进健全制度机制的重要措施。审计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地位超然独立,没有既得利益的羁绊,具有专业性、制度性、涉及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在审计查出各类问题的基础上,能够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微观到宏观进行深层次分析,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通过整改,对于推动完善制度、健全法治,减少问题产生的根源,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问: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整改工作,各相关部门也积极配合促进整改,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后,国务院都会及时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各部门各地区整改提出具体要求,并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整改的督促,年底还要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也专门提出要求:一是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三是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国务院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要求和部署,对于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很多地方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作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内容,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及时督查落实;普遍建立健全了整改报告制度、整改联动制度、跟踪督促检查制度、整改问责追究制度以及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开制度。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也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整改工作。如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通过收缴财政、责令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配合整改,发展改革委通过停拨资金和停批项目等方式配合整改,银行等单位冻结有关责任单位账户协助整改,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移送的有关人员或移交司法机关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有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坚持边审边改,一些部门还认真开展了自查,及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问: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和查出的问题一般采取什么方式处理?这些年在促进整改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审计机关。对于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会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研究采取措施,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
这些年来,审计机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第一,坚持边审计边督促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规范的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第二,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制。根据被审计单位和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落实审计报告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同时认真开展审计回访和整改跟踪工作,并注重与财政、税务、工商、纪检监察、公安、人事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整改合力。第三,实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一并公告,通过信息公开促进加强整改。审计署自2003年开始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以来,在公告每项审计结果的同时,都对已经整改情况予以反映。从2006年起,对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都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大都实行了这两个方面的公告。
问:如何评价此次公告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其力度和效果如何?
答:相较而言,此次公告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果最好、力度也最大。一是大部分违法违规问题得到纠正,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征税款、收回贷(借)款、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062.5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3.9亿元。二是制度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整改具体个案的同时,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3122项,健全了长效机制;三是问责和责任追究到位,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纪处理。
今年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主要得益于四个方面。一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理财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二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等要求,全社会形成了改作风、抓整改、抓落实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央要求,审计署将审计发现的中央部门存在的问题提交给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这些问题的整改纳入了各部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范畴,促进了整改责任更加落实,整改质量和时效性更加提升。三是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李克强总理专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各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求立下“军令状”、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实行对账销号,不折不扣坚决严肃整改,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和落实决策审批终身责任制、执行监督连带责任制,依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国务院还将整改情况纳入了对各部门督查督办事项,加强督促整改。四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将其作为依法履职、严以用权、以实谋事的重要抓手。很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的部门在整改审计揭示问题的同时,还注重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问:从这些年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看,绝大多数问题都得到了整改落实,但大家对“屡审屡犯”问题反映强烈。对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认识?
答:尽管这些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果很好,但客观上讲,确有一些问题屡审屡犯。对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辩证地、具体地来分析和看待,特别要客观分析和看待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进程。我们正处在改革攻坚时期,很多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完全理顺,也就是说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没有完善消除,为此审计机关一直致力于“两手抓”,一手抓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促进廉政建设;一手抓体制机制制度的完善,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预防一些问题的发生。从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看,有的问题有关部门在对审计建议进行消化、吸收和落实后,整改初见成效;有的问题相关方面已达成共识并有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正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的问题正在深入研究,努力探索和把握规律,查找症结,以制定有效的解决办法。所以说,对这些问题的整改实际上也是一个制度逐步健全、体制逐步完善、改革逐步深化的渐进过程。审计通过揭示这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进而推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也是整改的一种方式或途径。
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加大审计力度,推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提出两点:
第一,始终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对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乱作为、假作为、不作为等重大不履职尽责问题,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同时,又要坚持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既不以现在的规定制度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用过时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对突破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创新举措或应变措施,只要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有利于调结构、转方式、利长远,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绩效、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有利于科技创新、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防范风险隐患,就要予以支持,促进总结完善,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定;对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中出现的一般性不规范行为和工作失误,要从促进提高规范的角度,及时予以提示提醒,帮助改进完善;对审计中发现的不适应甚至阻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制度规章、体制机制,要主动揭示,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二,坚持持续加大审计力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立完善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定位,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职责和使命。按照这些要求,审计机关要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探索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全覆盖,重点加大对中央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的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公共资金、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审计力度,加大对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着力揭示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可以说,应对“屡审屡犯”,审计就要不断加大力度“屡犯屡审”,并推动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摘自: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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